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秦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缪本奇与顾德才、严连红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本奇,顾德才,严连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民初字第694号原告缪本奇,男,1983年12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清,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德才,男,1951年6月14日生,汉族。被告严连红,女,1947年10月1日生,汉族。原告缪本奇与被告顾德才、被告严连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缪本奇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并于2013年4月23日补齐立案材料,本院于原告缪本奇补齐立案材料之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本奇的委托代理人陈清、刘龙也,被告顾德才、被告严连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本奇诉称,2011年10月29日,原告与朱子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原告购买秦淮区三茅宫38号某室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购房款并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两被告无任何合法理由居住在诉争房屋,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协商,但拒不迁出。原告认为,原告通过协议购买方式,依法取得诉争房屋物权,两被告无合法理由占用诉争房屋,已侵犯原告对诉争房屋享有的使用权。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迁出诉争房屋;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顾德才、被告严连红辩称,两被告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被告顾德才并不认识原告。由于被告严连红的侄子江兴晨向他人借钱,江兴晨让被告顾德才出具一张25万元的借条,江兴晨同时写《保证书》,如果借的钱不还由被告顾德才处理江兴晨的房屋,25万元直接交给江兴晨,江兴晨告知借款人系银行,并要求将被告顾德才的房产证拿到银行做担保,1、2个月以后可以归还,后被告顾德才将产权证、土地证交给汪兴晨,汪兴晨让被告顾德才在华侨路房产局签字,当时由于被告顾德才糊涂,什么都没有看就签名。被告顾德才记不清楚《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面的签名是否系其本人所签,公证书上面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当时只记得在一张纸上签字和按手印,但不是《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顾德才取得诉争房屋产权。2011年9月19日,被告顾德才与朱子昊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顾德才将诉争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朱子昊。2011年9月23日,朱子昊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2011年10月25日,朱子昊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原告购买诉争房屋定金人民币5万元整,房屋总价为70万元。2011年10月28日,原告与朱子昊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子昊将诉争房屋以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2011年10月28日支付50万元,2011年12月15日前出件当日付现金13万元,交房当日付2万元。同日,朱子昊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原告购买诉争房屋首付款13万元。2011年11月25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朱子昊汇款50万元。同日,朱子昊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原告购买诉争房屋房款50万元,还有2万元尾款等交房后,结清水电费和其他费用后再付。2011年11月1日,原告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以上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收条、《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回执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作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诉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被告顾德才将诉争房屋出售给朱子昊,后朱子昊又将诉争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取得诉争房屋产权,现两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继续使用诉争房屋存在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迁让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德才、被告严连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迁出南京市秦淮区三茅宫38号某室。案件受理费6520元,由被告顾德才、严连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 判 长  凌沙沙人民陪审员  王来华人民陪审员  蔡志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章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