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黎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乔某甲诉乔某乙、范某甲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甲,乔某乙,范某甲,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黎民初字第380号支持起诉机关黎城县人民检察院。原告乔某甲,女,193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洪井乡人,现住原籍,务农。委托代理人王少云,黎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乔某乙,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洪井乡人,现住原籍,务农。被告范某甲,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洪井乡人,现住原籍,务农。原告乔某甲与被告乔某乙、范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乔某甲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有权行使自己的诉权,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云波代理审判员 王琳丽人民陪审员 王琳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路秀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