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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茌民一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长华与刘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华,刘吉军、张敏、周祥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茌民一初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华。被执行人:刘吉军、张敏、周祥义。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吉军在你处XXXXXXXX号账户上的存款19559.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哲代审判员  杨立谦代审判员  马洪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