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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执行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林玉美与方金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玉美,方金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行字第844号申请执行人林玉美,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方金满,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林玉美与被执行人方金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玉美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金满归还借款人民币十四万六千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煌执行员  陈豪杰执行员  高如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