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微山县亨威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盛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某戊公司,杨某,王某甲,李某,刘某,王某乙,汪某,高某,白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商初字第57号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法定代表人:夏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被告: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被告:某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某戊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被告:杨某。被告:王某甲,略。被告:李某,略。被告:刘某,略。被告:王某乙,略。被告:汪某,略。被告:高某。被告:白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某戊公司、杨某、王某甲、李某、刘某、王某乙、汪某、高某、白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乙涉嫌刑事犯罪正处在刑事司法审查程序中,本案所涉及的案件事实需等待刑事案件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胡玉松审 判 员 崔 英代理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仙金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