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27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红梅,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应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潦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春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