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3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郭磊与顾阳光、汪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磊,顾阳光,汪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3310号原告郭磊,居民。被告顾阳光,居民。被告汪周军,居民。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郭磊与被告顾阳光、汪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顾阳光、汪周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磊撤回对被告顾阳光、汪周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秦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