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五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诉贾林杰、张琪娟、秦志玲、冯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贾林杰,张琪娟,秦志玲,冯建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五民初字第2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邢玉朋,职务行长。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八一广场西南角。委托代理人孙晓飞,系山西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林杰,男,汉族。被告张琪娟,女,汉族。被告秦志玲,女,汉族。被告冯建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诉被告贾林杰、张琪娟、秦志玲、冯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于2013年9月15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9元,减半收取106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分行承担。审判员 宋燕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钧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