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仙下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仙下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应某。委托代理人:周焕满。被告:张某。原告应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卓春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焕满、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应某起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在仙居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3月26日生一女张某甲。2007年原、被告共同投资经营位于重庆彭水及临海白水洋半山村的两处矿山生意。原、被告因投资矿山等欠下170多万元的债务,其中被告出面借款的有两笔,一笔是向顾玉琴借款20万元,一笔是向下各信用社借款30万元。原、被告婚后购买丰田锐志轿车一辆,牌照为浙J×××××,购车款中有15万元系向原告母亲借款。被告任董事长负责矿山管理业务,在经营期间被告包养情人,导致企业破产,后经亲朋劝解,被告仍不悔改。原告为此与被告已分居三年,并一直独自偿还家庭债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某甲由被告抚养至成年;3.对原、被告共同财产包括矿山生意两处、丰田锐志轿车一辆各半分割,对共同债务170万元各半分担。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是对家庭负责任的。尤其女儿还小,应该考虑其利益。债务有170多万元并不是事实,实际债务有400多万。原告所称被告两笔借款包括向顾玉琴借款20万元,向信用社借款30万元是事实。丰田锐志轿车一辆也是事实,其中购车款的15万元是向原告母亲所借,但原告称已经还掉。两人分居一段时间,但不满两年。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仙居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3月26日生女儿张某甲,原、被告双方在重庆、白水洋投资经营两处矿山生意。同时双方负有共同债务50万元,被告以自己名义向顾玉琴借款20万元,向下各农村信用联社贷款30万元,双方共同购置丰田轿车车牌号为浙J×××××一车辆,其中15万元系双方共同向原告母亲借款,婚后原、被告双方因产生纠纷,现原告向法庭提起离婚之诉讼请求。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件一份、《出生证明》复印件一份、《车辆保险证明》复印件一份和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可见双方夫妻感情较好,现在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了解,导致发生矛盾,如果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并且为家庭及今后子女的前途利益考虑,尚有和好可能,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应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成霓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