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执字第5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9-03-04
案件名称
王亚明、郭传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亚明;郭传寅;冯粉龙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浦执字第5235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黄浦执字第5235号申请执行人王亚明,女,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郭传寅,男,汉族,1950年7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冯粉龙,女,汉族,1952年5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1)黄浦民四(民)初字第4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冯粉龙名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江阴路XXX弄XXX号二层东前厢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王亚明以根据生效判决办理该房产相关户名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粉龙名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江阴路XXX弄XXX号二层东前厢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剑东代理审判员 王 东代理审判员 吴昊罡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文栋审 判 长 顾剑东代理审判员 王 东代理审判员 吴昊罡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