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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异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长发与李秀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芳,赵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异字第00016号异议人李秀芳,1945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长发,男,194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长发与李秀芳民间借贷一案中,异议人李秀芳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秀芳称其与申请执行人赵长发已经达成还款协议,请求驳回赵长发依据(2011)新民二初字第00588号判决书申请执行李秀芳欠款一案。本院查明:赵长发与李秀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无不妥。经本院释法,异议人李秀芳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照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并无不妥,现异议人李秀芳撤销执行异议,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允许异议人李秀芳撤销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冠南审判员  田东升审判员  管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皎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