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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槐刑初字第237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程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槐刑初字第237159号公诉机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女,1984年6月4日出生于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国美家电济南市纬十二路店营业员,户籍地济南市历下区,现住济南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22日被监视居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济槐荫检刑诉(2013)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翟雅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于2012年2月29日15时许,在济南市槐荫区纬十二路国美家电三楼美菱冰箱专柜工作时,以借同事王某某的钱包观看为由,趁机窃得王某某放在钱包内的三张山东一卡通,面值11901元。案发后,程某退还了王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王某某对程某予以谅解。程某于2012年3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盗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王某某、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山东鲁商一卡通支付有限公司出具的一卡通消费明细单,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程某系自首、初犯,退赔了失主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失主的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六千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政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