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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钟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吴XX。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吴XX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7作出(2012)钟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钟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海田审 判 员  陈庆明代理审判员  钟 翔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保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