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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春进与储海建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进,储海建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储海建。上诉人张春进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李民初字第0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春进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春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春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上诉人张春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建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