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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民三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琪诉被告邓志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邓志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三初字第388号原告王琪。被告邓志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诉被告邓志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琪于2013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志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琪撤回对被告邓志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琪负担。审 判 长  胡笑男人民陪审员  彭能娅人民陪审员  杨庆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