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建红与肖亚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红,肖亚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280号原告:杨建红。委托代理人:沈英,奉化市惠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亚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红与被告肖亚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红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红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杨建红负担。审判员 张伟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1、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