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6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某甲赡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夏某,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672-1号申请人刘某甲,农民。申请人夏某,农民。被执行人刘某乙,居民。本院在执行刘某甲、夏某诉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乙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国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