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执字第6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某甲赡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夏某,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672-1号申请人刘某甲,农民。申请人夏某,农民。被执行人刘某乙,居民。本院在执行刘某甲、夏某诉刘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乙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国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