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执恢裁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陈向东与被执行人唐靖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向东,唐靖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灌执恢裁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陈向东。被执行人唐靖凯(曾用名唐革生)。申请执行陈向东与被执行人唐靖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灌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灌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靖凯所有的位于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77号耀和荣裕的两套商品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靖凯与申请执行人陈向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靖凯自愿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向东120万元以清偿其债务,将其所有的位于灌阳县灌阳镇灌江北路26号的房屋一栋以90万元的价格抵给申请执行人陈向东,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给付剩余的30万元。被执行人唐靖凯与第三人蒋亚平达成协议,第三人蒋亚平于2013年10月8日将被执行人唐靖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向东的剩余的执行标的款300000元存入法院执行专户,履行被执行人唐靖凯所欠申请执行人陈向东的债务,申请执行人陈向东于2013年10月14日领取执行标的款,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唐靖凯所有的位于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77号耀和荣裕的两套商品房的查封,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执行人陈向东申请的对被执行人唐靖凯所有的位于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77号耀和荣裕的两套商品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新建代理审判员 文东凌代理审判员 申桂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戴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