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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法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红星申请执行李正楠;党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星,李正楠,党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817号申请人刘红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正楠,男,汉族被执行人党欢,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红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正楠、党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正楠、党欢名下财产3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孔 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