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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福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刘永刚与崔德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刚,崔德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福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刚,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德喜,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刘永刚与被执行人崔德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福民清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