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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云霞与被告王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霞,王海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涉民初字第809号原告李云霞,住涉县。委托代理人李淑霞,住涉县。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庆,住涉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杨保廷,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云霞与被告王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云霞委托代理人李淑霞、王海峰,被告王海庆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保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1日与2012年1月4日被告分别借原告200000元和100000元,约定年息每万元1200元,如需用钱,可随时支取,按时间计息。后因原告用钱多次向被告追要未还。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原告的300000元和2013年6月5日(起诉)前的利息35465.86元,合计335465.86元及起诉后到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海庆辩称,当时外甥王彦伟说建鱼塘需要一笔资金,让我给他找点,然后他付利息,我就告诉了李云霞,然后我就借了李云霞的钱,分两次借的,一次200000元,一次100000元,利息是年息每万元1200元,后我给李云霞打了条,李云霞把钱转到了我卡上,我又把钱转给了外甥王彦伟。被告委托代理人辩称,1、从实体上,本案诉讼主体错误。实际借款用于被告外甥王彦伟使用,法庭应围绕本案实体审理,应当追加王彦伟为被告参加诉讼。2、借款用于王彦伟本人,李云霞是为了个人的资产增值。3、对本案的诉讼主体应追加王彦伟为被告,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王海庆的诉讼。原告在举证期间内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1年9月1日被告王海庆为原告李云霞出具的借款条;2、2012年1月4日被告王海庆向原告李云霞出具的借款条。被告王海庆对原告李云霞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1真实性无异议,但我已给付了24000元的利息(一年的利息)。对证2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交证据。被告当庭提交王彦伟证明材料一份:王彦伟,男,汉族,1976年12月22日生,系涉县偏城镇小峧村人。我证明李云霞、李淑霞二人借给王海庆的款用于我的鱼塘建设,她们借钱是自愿的,为了资产增值。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质证认为,该证明材料已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日,被告王海庆向原告李云霞借款2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今借到李云霞老师现金200000元,利息每万元1200元,如需用钱可随时支取,按时间计息,保证信誉。借款人王海庆2011.9.12012年9月16日付利息24000元李云霞)。2012年1月4日被告王海庆向原告李云霞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今借到李云霞老师现金10万元,年息每万元1200元,如需用钱可随时支取,按时间计息,保证信誉。借款人王海庆2012.1.4)。后原告因用钱多次向被告追要未果,于2013年6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王海庆向原告李云霞借款并约定利息,有被告王海庆给原告李云霞出具的借据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委托代理人以借款用于王彦伟,应追加王彦伟为被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因被告王海庆当庭对借款予以认可,且有借据佐证,被告提交的王彦伟证明材料也证明借款人系被告王海庆,至于被告王海庆如何使用借款,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故对该抗辩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云霞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约定利率计算)。(已付利息24000元)二、被告王海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云霞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约定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2元,由被告王海庆负担;保全费用3500元,由被告王海庆负担,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王海庆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贾学亮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亚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