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初字第1917号-1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蒋明文与杨素英、罗广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文,杨素英,罗广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1917号-1原告蒋明文,男,生于1947年2月2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印,岳池县法制局干部。被告杨素英,女,生于1952年6月1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尚贵,岳池县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广林,男,生于1994年3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明文与被告杨素英、罗广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明文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蒋明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佑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贵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