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初字第9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高洪英与张国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英,张国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255号原告高洪英。委托代理人宗慕妮。被告张国柱,成年。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英与被告张国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洪英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洪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高洪英负担。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