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森杭货运有限公司与沈伟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森杭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696号原告:杭州森杭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有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金东、潭坤。被告:沈伟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森杭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伟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森杭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森杭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元,由原告杭州森杭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