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学成因张忠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申请再审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安中刑申字第26号张学成:你因张忠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不服本院(2009)安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该案量刑不公,事实不清,本案在侦察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要求予以撤销,依法进行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根据相关证据、情节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