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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金承浩与何美平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承浩,何美平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827号原告:金承浩,学生,现就读于杭州育英职业专修学院。委托代理人:何必文。委托代理人:吴园园。被告:何美平,经商。原告金承浩与被告何美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国芳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承浩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必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美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承浩诉称:被告与金汝林1993年6月20日登记结婚,于1994年9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金承浩,即本案原告。2010年3月5日,因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与金汝林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坐落在义乌国际商贸城一期市场2754a号商位使用权归原告所有,被告使用10年,每年补偿金汝林人民币2万元。2010年8月24日,被告与金汝林签订了离婚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位于义乌国际商贸城一期市场2754a号普通玩具类商位使用权约定为原告个人所有,被告代为经营上述商位至2012年9月30日止。该份协议书经义乌市公证处(2010)浙义证民字第004681号公证书公证。至约定期间,被告并未将该商位使用权变更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多次要求未果。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义乌国际商贸城一期市场2754a号商位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被告何美平未答辩。原告就其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系义乌国际商贸城一期市场2754a号商位经营者。二、离婚协议书一份,以证明金汝林与被告于2010年3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义乌国际商贸城一期市场2754a号商位使用权归原告所有。三、公证书一份,以证明金汝林与被告签订离婚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义乌国际商贸城一期市场2754a号商位使用权由原告个人所有,被告代为经营至2012年9月30日止,该份离婚补充协议经义乌公证处公证。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被告何美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所享有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视为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认可,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与金汝林1993年6月20日登记结婚,于1994年9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金承浩,即本案原告。2010年3月5日,因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与金汝林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坐落在义乌国际商贸城一期市场2754a号商位使用权归原告所有,被告使用10年,每年补偿金汝林人民币2万元。2010年8月24日,被告与金汝林签订了离婚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位于义乌国际商贸城一期市场2754a号普通玩具类商位使用权约定为原告个人所有,被告代为经营上述商位至2012年9月30日止。该份协议书经义乌市公证处(2010)浙义证民字第004681号公证书公证。因被告未将该商位使用权变更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遂成讼。本院认为,被告与金汝林于2010年8月24日达成的《离婚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协助原告办理商位使用权的过户手续系被告的随附义务,双方虽未在协议中约定协助过户的时间,那么被告应在原告要求的合理期间内协助办理过户。被告何美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原告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金承浩办理义乌国际商贸城一期市场2754a号商位使用权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430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