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北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北民初字第196号原告李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忠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