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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北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北民初字第196号原告李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忠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