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林峰诉张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人林峰,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固阳县人,职工,现住固阳县金山镇甲坝路。被执行人张文华,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固阳县人,职工,现住固阳县金山镇新一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固民初字第4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文华在固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佟剑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朝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