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嘉民终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邓锁与陈俊锋、陈方园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俊锋,邓锁,陈方园,姚立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民终字第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俊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方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立金。上诉人陈俊锋因与被上诉人邓锁、陈方园、姚立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2)嘉盐民初字第3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俊锋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俊锋以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俊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元,减半收取766元,由上诉人陈俊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坤代理审判员 陈海滨代理审判员 周 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