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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1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陈萍、陈宝冲诉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萍,陈宝冲,傅锋,汤延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1090号原告陈萍,女,汉族。原告陈宝冲,男,汉族。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影,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锋,男,汉族。第三人汤延伟,男,汉族。原告陈萍、陈宝冲诉被告傅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追加汤延伟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3年7月5日、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影、被告傅锋及第三人汤延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萍、陈宝冲诉称,两原告系父女关系,原告陈萍系经营部登记的业主,原告陈宝冲系该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2012年8月8日,被告傅锋因购房需要向原告陈宝冲借款人民币(下同)500,000元,原告即将5张银行汇票交给被告(每张票面金额100,000元)。之后被告归还了15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9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傅锋辩称,2012年被告在经营部认识第三人汤延伟,同年8月8日,被告因购房向第三人借款,被告与第三人在售楼处办理借款手续,第三人带来原告陈宝冲,被告根本不知原告的身份,被告按第三人要求出具了借经营部500,000元的借条交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并表示以后将钱还给第三人就行。被告一直认为借条上的经营部与第三人有关。之后被告陆续以银行转帐形式还给第三人汤延伟500,000元,故原告的请求与被告无关,应予驳回。第三人汤延伟述称,被告傅锋买房时缺资金向第三人借款,因第三人缺资金周转,故第三人介绍被告认识原告陈宝冲,因第三人有店面作抵押,故原告让第三人出面向其借款,傅锋再向第三人借款。第三人从原告陈宝冲处拿了500,000元的承兑汇票后,交被告傅锋支付了购房款,但第三人让被告直接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为保险考虑也让第三人出具了借条一份给原告。之后被告将400,000元以现金、划帐方式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将该400,000元还给原告。另外100,000元三方有争议,因第三人与原告另外有债务,由第三人负责归还,利息由被告支付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宝冲、陈萍系父女关系,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原告陈萍,实际经营者为原告陈宝冲。被告傅锋通过第三人汤延伟结识原告陈宝冲。2012年8月8日,被告傅锋为购房需要提出向第三人借款,第三人无钱出借,即通过原告借款,原告将承兑汇票5张(票面总金额为500,000元,可背书转让)交第三人,第三人再交被告傅锋,被告用该汇票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并按第三人要求出具了借条一份,明确:今借经营部银行承兑汇票,共计500,000元(汇票号码),上述借款在一个月内归还现金。同年11月底,原告收到被告还款150,000元,余款至今未收到,故原告起诉。审理中第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被告傅锋归还了原告借款400,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承兑汇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抗辩其已通过第三人向原告归还了全部借款,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应另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萍、陈宝冲借款3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9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8元,减半收取3,404元,由被告傅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益美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