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马如志与马心干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如志,马心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75号原告:马如志。委托代理人:郭辉,亳州市谯城区张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心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如志诉被告马心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如志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如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马如志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