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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马如志与马心干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如志,马心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275号原告:马如志。委托代理人:郭辉,亳州市谯城区张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心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如志诉被告马心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如志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如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马如志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