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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李晓峰与陈雄彩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雄彩,李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雄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峰。上诉人陈雄彩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3)金兰马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雄彩称其经常居住地在义乌市,未有其他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则由债权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该案应由债权所在地法院即兰溪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陈雄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