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辖终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李晓峰与陈雄彩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雄彩,李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雄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峰。上诉人陈雄彩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3)金兰马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雄彩称其经常居住地在义乌市,未有其他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则由债权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据此,该案应由债权所在地法院即兰溪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陈雄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