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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昭化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秦贵全、蒲开芳与王小林、熊金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贵全,蒲开芳,王小林,熊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昭化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秦贵全,男,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申请执行人:蒲开芳,女,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王小林,男,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执行人:熊金华,女,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秦贵全、蒲开芳申请执行王小林、熊金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熊金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元王家镇支行账户(6066**************)上的存款2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玉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金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