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承德县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雪峰、李永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雪峰,李永前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899号原告:承德县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铁兵,公司经理。被告:李雪峰。被告:李永前。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雪峰、李永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县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雒 明 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明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