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金鉴林、邓淑华伪造印章、证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鉴林,邓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玉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鉴林,男,生于1983年4月。辩护人刘海,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淑华,女,生于1990年6月。辩护人XX春,临夏大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3)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鉴林、邓淑华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茹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鉴林及其辩护人刘海,被告人邓淑华及其辩护人XX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冬天以来,被告人金鉴林伙同被告人邓淑华制作各种假证件贩卖后牟取非法利益。被��人金鉴林通过印制并散发小广告、办证名片等方式进行宣传,后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路黄河沿小区东岗镇189号401室等出租房内,利用电脑、打印机、扫描仪、银光灯、树脂板等设备,刻制大量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武装部队印章,用于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武装部队证件,居民身份证,尔后进行买卖,以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邓淑华负责利用QQ或电话联系办证人和送证、收款等事项。2012年4月7日,甘肃省疏勒河水资源管理局职工邢某某、杜某某、潘某某、王某某四人分别找人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代替其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时,被当场查获。玉门市公安局依此线索进行侦查,发现被告人金鉴林、邓淑华有重大作案嫌疑,进行立案侦查。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金鉴林在其制证窝点被抓获,当场查获其伪造的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武装部队的各种假印章共计3610枚,其中酒泉市人民政府、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酒泉市教育局等国家机关印章1355枚;复旦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酒泉育英中学等公司、事业、企业单位印章2108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63600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56103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指挥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学院等武装部队及军队院校印章147枚。另伪造的公安民警户籍员章、民警私章以及其它私章、证章1921枚。查获已制成的各种假证件49本,其中居民身份证12张,警官证2本,结婚证、医师资格证等应由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11本,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其它各类证件24本;查获各类未制成的各证件拓本、证件皮共计12193本;以及电脑、打印机、扫描仪、树脂板、钢印按压手柄等制假工具。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又从马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等人处追缴由被告人金鉴林、邓淑华伪造的假机动车驾驶证2本,户口簿1本,教师资格证书1本,专业技术资格证书4本,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2本,警官证1本。上述扣押的证件、印章及居民身份证。经酒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随机抽样鉴定,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金鉴林、邓淑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户籍证明,被告人金鉴林、邓淑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鉴林、邓淑华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大量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制作假证件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大量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大量伪造武装部队印章,制作假证件进行贩卖;伪造居民身份证。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情节严重;侵犯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信誉;侵犯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侵害了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侵害了国防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了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鉴林负责购买制假工具和原材料、租用制假窝点,亲自制作假证件、印章,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邓淑华负责通过电话、QQ联系客户,运送假证件并收款,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金鉴林、邓淑华犯四项罪,应当四罪并罚。被告人金鉴林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金鉴林刻制国家机关印章的目的是为了伪造相关证件,应认定为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金鉴林伪造国家机关,��司、企业、事业单位,武装部队印章,用于制作假证件进行买卖,又伪造居民身份证,非法牟利,实施了多项行为,触犯了多项罪名,不是一个行为触犯多项罪名,不构成牵连犯,其辩护观点不予采信。被告人邓淑华的辩护人所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和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与事实不符”的辩护观点,经查,被告人邓淑华负责为被告人金鉴林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和武装部队证件联系客户,运送假证件和收款,有查获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佐证,其辩护观点不予采信;所提“系从犯,无前科”的辩护观点,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鉴林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二、被告人邓淑华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刘继周审判员 李树伟审判员 刘向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