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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武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武民初字第00467号��告雷某某,女,1989年12月24日生,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雷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江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某诉称,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很好,婚后夫妻感情甚好,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雷某某与杨某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根据原、被告的陈述,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3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愿登记结婚,且婚续时间较长,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基础和可能,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雷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雷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雷某某全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江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强附: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http://baike.so.com/doc/175686.html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