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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二终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蒙城县紫雨制衣有限公司与安徽徽玛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城县紫雨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二终字第0012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蒙城县紫雨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园院内9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6750720-8。法定代表人:李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健,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安徽徽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507075一7。法定代表人:葛立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宁街莲,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蒙城县紫雨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雨制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徽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玛服饰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紫雨制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侠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健,被上诉人徽玛服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宁街莲、王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上诉人紫雨制衣公司对被上诉人徽玛服饰公司为其打板(52个)的价格有异议,双方对此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一审法院认定打板52个的费用12460元显属不妥,应根据双方认可已支付的4600元打板费,进一步查清紫雨制衣公司是按什么标准支付给徽玛服饰公司打板费的。对双方争议的12件样衣的款式,规格等有关资料应表述清楚,以便执行。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民二初字第00035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佘朝霞审 判 员  郑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建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