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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冷民二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典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典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冷民二初字第865号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7号。法人代表彭永庚,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云,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资产部副经理。被告李典文,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典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需提供新的证据材料为由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振华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阳瑾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