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温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韩如意、杨献伟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如意,吴清才,杨献伟,苏子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549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如意,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泉县。2012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吴清才,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东区。2012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杨献伟,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舆县。因本���于2013年3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苏子见,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泉县。2012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如意、杨献伟、吴清才、苏子见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如意、吴清才、杨献伟、苏子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3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韩如意、杨献伟经过事先商量,驾驶浙J×××××轿车,在本市城东街道台州亚达有限公司前窃走停放在该处的拖拉机油箱内约70升左右柴油。几天后,两被告人又在本市泽国镇长大村窃走被害人叶某2停放在该村护村队房前的浙B×××××白色小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后被告人韩如意将上述柴油销赃,得赃款人民币670元许。2、2013年3月份一天凌晨,被告人韩如意、杨献伟在本市城东街道下岙严村综合楼附近,偷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拖拉机油箱内的柴油。后两人又驱车到本市城北街道,窃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琅岙村B区51号门前马路上的浙10.353**拖拉机油箱内的柴油。3、2013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韩如意、杨献伟在本市箬横镇桥下村朝阳路38号门马路上,窃走被害人陈某1停放在该处的浙10.303**拖拉机油箱内的柴油。后被告人韩如意将该两次盗窃所得的柴油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400元。4、2013年3月初一天,被告人韩如意、苏子见在本市箬横镇桥下村朝阳路80号附近,窃走被害人陈某2停放在附近的浙J×××××小货车油箱内的柴油。5、2013年3月份左右一天,被告人韩如意、杨献伟、吴清才结伙来到本市城北街道麻车小区,窃走被害人朱某停放在附近的皖S×××××货车及皖S×××××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当晚偷到的柴油由被告人韩如意销赃。被告人吴清才分到赃款人民币300元左右。6、2013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献伟、吴清才伙同侯留全在本市坞根镇下呈村698号门前,窃走被害人郑某停放在该处的浙J×××××轻型货车油箱内的柴油。后窃得的柴油由侯留全销赃,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一百余元。7、2013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献伟、吴清才来到本市滨海镇东楼村中心幼儿园附近,窃走被害人王某1��放在该处的浙J×××××重型自卸货车油箱内约100升左右柴油。后由被告人侯留全销赃。8、2013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吴清才、苏子见伙同侯留全(已判决)驾驶浙J×××××面包车来到本市城南镇小石桥村156号附近,窃走被害人徐某1停放在该处的浙10.348**拖拉机油箱里的40升左右柴油。9、2013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吴清才、苏子见伙同侯留全驾驶浙J×××××面包车来到本市城南镇湾塘村8号附近,窃走被害人徐某2停放在该处的浙10.304**拖拉机油箱里的60升左右柴油。当日3时许,三被告人继续驾车来到本市城南镇小石桥村156号附近,窃走被害人徐某1停放在该处的浙10.348**拖拉机油箱内的柴油。之后,三人驾车在返程途中,被本市公安局坞根派出所民警发现。侯留全被抓获,被告人吴清才、苏子见逃跑。浙J×××××面包车被当场查扣,同时查获面包车上七桶柴油,约为160升。经鉴定,该批柴油价值人民币1208元。10、2013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韩如意来到本市泽国镇,沿路偷走被害人王某2停放在该镇双峰北路76号门前浙J×××××蓝色东风牌拖拉机油箱内的柴油及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镇联树村D区113号门前的浙J×××××银色小货车油箱内柴油。之后,被告人韩如意到该镇下店村A区195号门前盗窃浙10.101**蓝色四轮拖拉机油箱内的柴油时被群众发现后逃跑。2013年3月29日10时许,本市公安局泽国镇派出所民警在本市城东街道抓获被告人韩如意、吴清才、杨献伟、苏子见。被告人韩如意、吴清才、杨献伟、苏子见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侯留全的供述,被害人陈某2、徐某1、徐某2、陈某1、王某1、朱某、郑某、张某、叶某2、滕某、刘某、王某2的陈述,证人叶某1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浙J×××××面包车行车记录,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如意、吴清才、杨献伟、苏子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如意、吴清才、苏子见前罪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韩如意、吴清才、杨献伟、苏子见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能自愿认罪,被告人韩如意、吴清才、苏子见的部分赃物已追回,决定对四被告人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如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3年12月29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清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3年12月29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献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苏子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员 陈志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方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