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刑执字第07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程某某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合刑执字第07801号 罪犯程某某,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 蚌埠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以(2012)蚌铁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4年9月28日止。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于2013年9月25日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讯问了罪犯程某某。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程某某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7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并积极履行财产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上述事实,有罪犯程某某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提审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安徽省肥西县司法局小庙司法所和安徽省肥西县司法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程某某犯罪前在村里表现一般,邻里关系良好。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其户籍地村委会同意接收其回村改造并负监督责任。其儿子王勇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帮教、监督,并签订了假释担保书。当地司法机关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监管。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对该犯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罪犯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某某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嘉志 审判员    洪 琳 审判员    潘常青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