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秦晓燕诉被告唐小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XX,唐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753号原告秦XX,女,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冷水滩区人。委托代理人张青松,湖南金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XX,男,汉族,1967年4月9日出生,冷水滩区人。原告秦XX诉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玉珍独任审理本案,于2013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姜倩云担任记录。由于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成向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玉珍、人民陪审员邓余庆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姜倩云担任记录。第一次开庭原告秦XX及委托代理人张青松,被告唐XX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秦XX及委托代理人张青松当庭参加诉讼,被告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XX诉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1993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两个女儿。2006年前夫妻感情一直较好,但自原告2005年再次怀孕在外躲避超生期间,被告便开始与他人建立起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筹资为其买房,装修后公开同居在一起,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2010年6月1日该女子在永州市中心医院产下一子(取名唐XX)后被原告发现,夫妻感情开始出现危机。此后,原告为了家庭的完整,在人格备受屈辱、家庭经济状况持续出现负资产的情况下,仍想尽办法规劝、感动被告,但被告除不停地从原告处索要钱物供养在外面的两母子外,对家庭共同债务不尽偿还之责任,对两个女儿也不尽抚养义务,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12年被告全然不顾原告的感受,直���将其子唐XX的亲子照及其与该女子在网上的亲密聊天记录发到网上让原告阅览,被告的行为深深地伤害到原告,也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价值约四十万左右;3、婚生女唐XX、唐XX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4、由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请变更为: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唐XX、唐XX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各负担一半;3、由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4、双方的共同财产,暂不分割;5、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秦XX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户籍登记本。拟证实:1、原、被告的婚姻状况;2、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情况;证据二、房屋买卖合同、销售发票、房产证。拟证实原、被告现有住房两套;证据三、合作协议、收条两张、转让土地合同,租地补充协议、缴纳租赁费收条一张。拟证实:1、原、被告享有采石场45万元的投资合同权益;2、原、被告以现金方式交纳了入股资金;3、原、被告享有对岚角山保方寺九组土地的租赁使用权;4、原、被告已按约定交纳场地租赁费;证据四、银行借贷凭证三张、借条一张。拟证实原、被告现有共同债务共计477024.15元;证据五、QQ短信摘录及照片三张。拟证实:1、被告已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一子;2、被告对夫妻感情破裂承担全部过错;3、被告应对自己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唐XX答辩称:没有意见。被告唐XX未向本院提交了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对证据��至三没有异议,对证据四房子贷款150000多元认可,其他认为不清楚。2008年1月1日借款350000元,归还后还有44970元未归还认可,是被告自己打的条子;对证据五没有异议。上述证据经审核,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基本事实: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双方于1992年5、6月确定恋爱,1993年9月14日到原冷水滩市城中办事处登记结婚,1994年8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唐XX,现是福建艺术学院大二学生。2006年7月30日生育第二个儿女,取名唐XX。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很好,结婚后感情亦很好。2006年因原告怀孕,在外躲避计划生育,双方感情发生变化,被告与他人建立不正当关系,到2008年发展到与其他女人公开居住,并于2010年6月1日与另一女子生育一男孩,取名唐XX,至此原、被告感情出现裂痕。特别是2012年6月被告在网上发布其与儿子的亲子照,使原告陷入难堪地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对财产不进行分割。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感情基础牢固,结婚后感情很好,由于被告的出轨,并与另一女子生育一男孩,导致一个美好的家庭破裂,其过错在于被告,也是法律不允许的,因此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双方的婚生女儿唐XX已成年,依照法律的规定,父母不再承担抚养义务,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双方的婚生女儿唐XX抚养费不予支持。小女儿唐XX一直随原告生活,故小女儿随原告一起生活较妥。被告唐XX对婚生小女儿唐XX依法享有探视权,原告秦XX应给予协助。抚养婚生子女是原、被告的法定义务,所以,原、被告应共同负担唐XX的抚养费用,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被告给付小女儿每月抚养费600元。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因原告要求暂不分割,该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另行起诉。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婚外性行为并生有一男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且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配偶权,给原告带来了精神压力和痛苦,对原告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被告应当给予原告精神抚慰和补偿。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秦XX与被告唐XX离婚;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小女儿唐XX由原告秦XX抚养,被告唐XX每月给付生活费600元直至唐XX成年,每年共计7200元,在当年12月30日前付清。婚生小女孩唐XX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被告唐XX对女儿唐XX享有探视权,原告秦XX应予以协助;被告唐XX应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事实请求。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秦XX、被告唐XX各负担一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冯玉珍人民陪审员 邓余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姜倩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