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8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项海星与李玉海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海星,李玉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803-3号原告:项海星,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李玉海,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海星诉被告李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海星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玉海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六角楼购物广场北S二号楼1号商业房予以保全,保全金额8.5万元,并以其所有的皖J248**号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项海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第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玉海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六角楼购物广场北S二号楼1号商业房房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8.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范 国 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瑶(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