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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二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山支行与黄后隆、秦金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山支行,黄后隆,秦金梅,严小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二初字第0013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山支行。被告:黄后隆。被告:秦金梅。被告:严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山支行诉被告黄后隆、秦金梅、严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山支行于2013年10月15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山支行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93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01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薛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舒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