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执字第7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陈为民仲裁执行裁定书749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74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xxx区XXX路XXX号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负责人刘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XX省XXX市XXX区XXX路***号***栋***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48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3866654.7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于2013年8月9日至2013年8月16日期间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发出调查函,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工商股权、机动车辆、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XXXX花园XXX期XXX号楼XXX房产(房产证号为XX**)已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封【案号为(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55号】,本院对上述房产已采取轮候查封。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康养审 判 员 高 洁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俊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