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昕力医疗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52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昕力医疗设备开发有限公司,饶燕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522号申请人深圳市昕力医疗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街道××龙埔社区××东××室、五楼(第十间),组织机构代码74887558-7。法定代表人张琼,该××销售经理。被申请人饶燕,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街道办事处××缝屋××号,身份证号码×××5905。委托代理人陈小龙,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援助处指派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叶睿,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援助处指派律师。申请人深圳市昕力医疗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力医疗设备公司)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深龙劳人(龙城)案(2013)393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昕力医疗设备公司请求撤销由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龙城)案(2013)393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昕力医疗设备公司称仲裁裁决第一项某用法律法规错误,饶燕于2013年2月16日下午3点30分至2013年2月17日下午5点10分请事假后未按时到岗上班。后经饶燕与昕力医疗设备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3月3日,饶燕委托证明人蔡某某代为办理辞职手续,有委托书为证,2013年3月4日蔡某某依饶燕的委托签署辞职申请表,并于2013年3月8日归还了饶燕所领用所有物品,辞职手续办完,2013年3月11日,昕力医疗设备公司按照规定停交饶燕社保。2013年3月29日,饶燕以委托书信息有误需核对为由,从昕力医疗设备公司档案夹里抽走辞职委托书(昕力医疗设备公司保存饶燕拿走辞职委托书的相关监控录像)。2013年4月23日,饶燕以未辞职为由,向龙城街道申请劳动调解,继而申请了劳动仲裁。因此,昕力医疗设备公司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与饶燕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仲裁裁决书中陈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情况。二、昕力医疗设备公司称裁决书中第二项裁决适用法律错误。饶燕于2012年2月17日入职,普通员工岗位,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饶燕2012年2月17日至2013年2月17日期间,周一至周五很少加班,周某常会有加班,且昕力医疗设备公司已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支付饶燕延长工作时间1.5倍、休息日2倍、法定休假日3倍的工资报酬,且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通过浦发银行卡支付给饶燕本人,昕力医疗设备公司不存在克扣或者无故拖欠饶燕的工资问题,昕力医疗设备公司有完整的考勤记录及工资计算、发放记录为证。三、昕力医疗设备公司称仲裁裁决书第五项某用法律错误。昕力医疗设备公司已支付饶燕2013年2月1日到2013年2月16日工资,因此2月份整月的2266元的赔付申请不成立,饶燕每月应出勤21.75天,仲裁委的计算方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饶甲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饶燕对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以及昕力医疗设备公司停掉饶燕社保原因。饶燕陈述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及停交社保,以及昕力医疗设备公司不予签收饶燕提供的要求赔偿的通知书等一系列陈述纯属虚设,有意隐瞒事实真相。同时,饶燕于2013年4月开始在一家单位社保编号为“333525”的单位重新购买了社保,昕力医疗设备公司认为,饶燕已重新就业,早与昕力医疗设备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被申请人饶燕答辩称,本案不存在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昕力医疗设备公司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加班工资的支付情况、2013年2月份至2013年3月2日期间的工资给付情况,属于事实认定问题,其上述主张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裁决的法定情形,而昕力医疗设备公司关于饶燕隐瞒证据影响仲裁裁决的主张又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对于其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裁决亦不存在其他法定可撤销情形,故昕力医疗设备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综上,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昕力医疗设备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昕力医疗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劲 峰审判员 王 晋 海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瑞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