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邓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91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4月19日因本案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14日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景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邓某伙同邓某某、黄某某、叶某某、姜某、孙某某、郑某某(均已判刑)在佛山市禅��区货场路交通运输配载市场某号开设赌场,纠集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邓某某、黄某某是赌场的股东,负责赌场的具体经营,被告人邓某负责保管赌场所抽取的水钱,叶某某负责派牌,姜某、孙某某负责在场内放贷给赌客并从赌场所得水钱中获得利益,郑某某负责接送赌客并从赌场所得水钱中获得利益。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邓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黄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同案人邓某某、姜某、孙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郑某某的供述,证人黄二某、曾一某、曾二某、肖某、阳某、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邓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邓某受邀从事与赌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邓某是自首,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颖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映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