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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宫广章等与罗宝清等其他权属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广章,张玉梅,宫思琪,罗宝清,左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民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宫广章,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张玉梅。申请执行人宫思琪。法定代理人宫广章,系申请执行人宫思琪爷爷,由其抚养。被执行人罗宝清,1965年,住本市。被执行人左英杰,56岁,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宫广章、张玉梅、宫思琪与被执行人罗宝清、左英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暂无其它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四民再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发现二被执行人财产后可凭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武执行员  李春英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