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克军与王学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军,王学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李克军,住河北省承德市。电话:138XX****XX。被告王学军,住兴隆县。电话15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军诉被告王学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军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伊志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