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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克军与王学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军,王学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李克军,住河北省承德市。电话:138XX****XX。被告王学军,住兴隆县。电话15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军诉被告王学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军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伊志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