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华尔登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张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尔登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张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15号原告华尔登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加福广场裙楼1层1001号。法定代表人张加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静,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张亮,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尔登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尔登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9元(由原告预交),按照规定收取295元,本院退回原告884元。审判员 郭 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梅(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