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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耿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某,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耿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某某、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11000元,并负担执行费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履行完毕。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关注公众号“”